7月1日起,吉林省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,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。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,平均增长幅度为16.29%。
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提出的“双倍增”奋斗目标,进一步推进富民工程,经省委、省政府研究,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:长春、吉林市区为第一档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.5元;松原、四平、辽源、通化、白山市区和延吉市、珲春市、前郭县为第二档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.5元;白城市区、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(市)为第三档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.5元。